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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内容与限度分析

更新时间:2019-10-21 15:15:18点击:

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内容与限度分析

摘要:幼儿教育既是国民教育的基础环节,也是幼儿成长的必要依托。当前随着我国国民教育日趋系统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实践也进入了关键阶段。幼儿教师的注意义务也成为研究者和幼儿教育实践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文章以幼儿园教师的注意义务为研究的主体,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内容与限度展开分析。通过研究分析,思考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以及不同阶段的具体划分和界定。并就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尝试建构促进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选题主要形成研究结论如下,(1)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履行能力提升,是当前幼儿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急迫性。(2)幼儿教师注意义务按照幼儿教育的实践情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3)提升幼儿教师对注意义务的履行,不仅需要外部法律道德规制,还需要加强园区与家庭的合作。

关键词:幼儿教师  注意义务 内容  限度















Abstract: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s not only the basic link of national education, but also the necessary support for the growth of young children. At present, with the increasingly systematic n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the reform practice i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has also entered a critical stage. The duty of care of preschool teachers has also become a common concern of researchers and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practitioners. The article takes the attention of kindergarten teachers as the main body of research, and analyzes the content and limits of the preschool teachers' duty of care. Through research and analysis, the source of the safety precautions of preschool teachers and the specific division and definition of different stages are considered. It also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fulfillment obligations of preschool teachers, and attempts to construct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promoting kindergarten teachers' safety attention fulfillment strategies.

The main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re as follows: (1) The improvement of the fulfillment ability of preschool teachers' attention obligations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it has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reality. (2) The precautionary duty of preschool teacher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pre-event, in-process and post-event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3) Enhancing the fulfillment of the precautionary duties of preschool teachers requires not only external legal ethics regulation, but also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k and the family.

Keywords: preschool teachers, duty of care, content, limit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 问题提出及意义1

(一)问题提出1

(二)选题意义1

1、理论意义2

2、现实意义2

二、文献综述2

(一)核心概念界定2

1、幼儿教师2

2、教师义务2

3、注意义务3

4、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4

(二)教师注意义务相关研究成果4

(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梳理8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8

三、研究方法9

(一)文献分析法9

(二)案例分析法9

四、研究路线9

(一)研究步骤9

(二)研究路线10

第二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确认11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11

(一)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11

(二)幼儿园教师教育对象特殊性的需要12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12

(一)幼儿园教师事前安全注意义务12

(二)幼儿园教师事中安全注意义务13

(二) 幼儿园教师事后安全注意义务13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14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度14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时空限度15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限度16

第三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现状17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内容上的履行情况17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时空上的履行情况18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程度上的履行情况19

第四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影响因素分析21

一、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21

二、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及重视程度22

三、安全注意义务的监督管理体系22

第五章 促进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策略的建议24

一、确立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24

二、提升教师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并身体力行24

三、完善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监督管理体系25

四、健全有关教师注意义务的法律法规26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27

一、结论27

二、展望27

参考文献28

致谢30





















 

第一章绪论

一、问题提出及意义

(一)问题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教育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幼儿园教育是个人接受系统文化教育的摇篮,为儿童日后各方面健康协调发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伴随着“二孩政策”的推行,适龄学前儿童的数量会急剧增加,然而优秀幼儿教师资源却十分短缺而且幼儿教师的教育保育质量也不高。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师资水平普遍不高,呈现出“低门槛”的现象。从教育部年度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幼儿教师专科学历占比56.37%,高中及以下学历幼儿教师占比22.4%。借助对现有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幼儿教师的群体结构中仍然存在着学历偏低的情况,幼儿教育学段的教育质量与其他学段仍有差距。

幼儿教师是幼儿园的教育者,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指导者。《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幼儿园教师作为幼儿教育工作的直接执行者,也就承担着艰巨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责任。一方面,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扩招,人们的文化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对于文化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使得幼儿家长以及社会对于幼儿教育领域的关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幼儿园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手段触目惊心,审判结果有时难以平息群众的愤怒。所以,幼儿园侵权事件经常会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引人热议。


(二)选题意义

    选题研究的目的在于以幼儿教师注意义务为研究的核心内容,希冀通过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幼儿教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现有相关研究理论和经验,提出完善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的可行性对策。

1、理论意义

选题研究的理论意义表现为,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内容和限度的分析和研究,有利于丰富我国教师义务的相关理论进而有利于构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体系。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研究可以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因为研究的对象是幼儿园教师,所以有利于完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在解决幼儿园园内人身侵权问题上,通过对教师注意义务的归责另辟一条解决的途径,为幼儿园侵权纠纷事件提供相应的法理基础。

2、现实意义

选题研究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选题研究的应用和转化方面,我国目前在幼儿园注意义务和教师注意义务方面的研究正处于探索阶段,有少部分学者在研究但是并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和完备的体系,在概念界定上也是众说纷纭。本研究中的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会参考幼儿园注意义务和教师注意义务研究的部分成果,加以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并进行内容和限度的概括和分析,深入研究和剖析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在内容和限度上的特殊性,在教师日常保育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有利于提升幼儿园教师对教师注意义务的认知,调动其履行教师注意义务的积极性,提升其履行教师注意义务的策略技巧,有效预防幼儿园侵权纠纷事件的发生,高效解决突发事件,保证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促进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核心概念界定

1、幼儿教师

幼儿教师简称幼师,是工作在幼儿园中的教育者,是幼儿教育保育活动的指导者。负责教育学龄前儿童。幼儿教师主要对幼儿进行启蒙教育帮助他们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幼儿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决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而且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

2、教师义务

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教师这一从业群体在从业过程中所应担负的责任。目前我国国内法律对教师义务有着明确的界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注意义务

对于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目前国内外学者从各自学科背景出发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和界定。《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注意义务进行了如下的概念界定,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 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 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 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注意义务的履行人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者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义务,注意义务的特点是具有可预见性。

国内学者张民安(2002)在《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研究中提出,教师的注意义务并非道德义务,而是基于职业性质法定产生的。薄建国(2010)在《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基本要求》研究中认为教师注意义务的基础在于职业的性质和职业要求所产生的可预见性。教师注意义务的可预见性是指教师预测特定活动和环境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能力。

结合国内外现有相关研究案例资料,选题所研究关注的幼儿教师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在园中日常教育保育工作中,对幼儿进行教导管理、查看园内设施安全、警告提醒安全事项以及事前发现并对事件发展态势具有预见性和事后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义务。幼儿教师的注意义务具体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危险发生的教导义务;幼儿在园内生活学习的监督管理义务,避免幼儿因其他学生,教职人员和园外人员而受到伤害,幼儿教师对于应该预见而未尽到监管义务的侵权纠纷事件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园内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并提醒告知幼儿和家长的义务;对事故态势发展合理预见及有效应对的义务

4、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

   葛建义(2016)在《教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与限度》中指出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应该包含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预防措施的合理性、事故损害的可避免性三方面的内容。他把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着重体现在事前的可预见性上,并根据可预见的情况设想合理的解决措施以及如何避免事故的发生。

结合现有相关研究,选题提出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不应该只体现在事前预见的层面上,它应该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事故的预见预防层面,另一方面是不可预见层面的事中和事后处理上。对于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限度的界定结合幼儿教师职业的特点做如下解释,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是指幼儿教师在履行教师注意义务时需要衡量和参照的限制性尺度。具体应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针对可预见的事故,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应包含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预防措施的合理性、事故损害的可避免性三方面的内容;第二个层面是针对不可预见的事故,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限度应包含事中的合理应对、事后的妥善解决以及该事件对调整教师注意义务可预见性限度方面的有益借鉴。

目前,学界对于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研究商少,一些学者从自身的学科背景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研究,形成了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研究 成果。另有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令可作为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研究的相关借鉴参考。因此选题研究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梳理主要包括学术成果梳理和相关法律条令梳理两个部分。

(二)教师注意义务相关研究成果

从学术成果的层面进行研究现状梳理,主要形成了如下文献综述内容。

薄建国(2006)在《美国的教师注意义务》中对美国教师的注意义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借助对美国教师注意义务相关文献的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作者提出美国教师的注意义务主要源自于美国教师行业的契约精神,并存在着美国联邦政府的外部法律引导和规制。美国各州教师的注意义务基本一致,但各州因地方社情、民情的不同在教师义务的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谭俊英和张兰久(2010)在《对义务教育教师施行绩效评价应注意的问题》一文中提出自2009年1月开始,我国各地义务教育幼儿园陆续开始施行绩效工资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经济收入的同时,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升和教师的专业发展。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价制度是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动力源。教师绩效评价不仅包括对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还包括对教师工作过程的评价,是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统一。当前幼儿园在施行绩效工资制度之初,就应避免将教师绩效工资与学生考试分数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有效的评估交流反馈机制;重视绩效工资制度下的园区文化建设。 

薄建国(2010)在《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基本要求》研究中提出教师的注意义务既是教师职业要求,也是法律纠纷中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教师的注意义务包括教导、监管、警告、安全设施维护以及事前了解与事后及时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注意义务的违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对学生作出合理而谨慎的安全预见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刘兴和马小华(2011)在《体育教师“注意义务”研究》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体育教师的注意义务是幼儿园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及举证研究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体育教师注意义务的界定、法理依据、内容、标准及违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研究认为体育教师是经过至少四年体育教育专业并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体育教师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合理人"的标准—专家标准。同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以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体育教师的注意义务。

赵春森(2011)在《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责任认定的法学研究》中指出,科学、合理地认定幼儿园责任,正确处理由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仅能够使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且有利于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其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滞后和对学生伤害事故研究的边缘化,导致此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研究的视角,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责任认定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系统研究。本文在界定幼儿园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厘清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幼儿园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幼儿园责任承担范围等相关问题,从而建构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责任认定的基本体系。同时,从立法滞后与实践困境两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责任认定制度的立法建议。

张雪梅(2011)在《幼儿园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中指出,幼儿园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大致包括对于物的危险性的认识和控制,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等方面。而且对于注意义务的具体履行应该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幼儿园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时,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由于第三人故意加害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幼儿园承担的并不是真正连带责任。

张鹏辉(2012)在《论幼儿园的安全注意义务》中认为幼儿园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在判断幼儿园安全注意义务时他主张采取“合理人标准”,同时也要对幼儿园的具体条件加以考虑。于冉在《幼儿园园侵权事件中幼儿园注意义务研究》一文中指出应把我国社会现实同幼儿园注意义务具体内容结合起来,并借鉴“合理人标准”对注意义务的履行状况做出判断,对于我国幼儿园目前在注意义务缺少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进行解释,从而更好的保护受的权益。 我国对教师注意义务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具体的理论体系,但是已经有一部分优秀的学者进行了研究,给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此次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研究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徐春红(2014)在《体育教师的注意义务研究》中指出注意义务即为安全注意义务。近年来,随着园区体育活动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和事故纠纷影响的逐渐扩大,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安全的责任问题成为法学界和教育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研究体育教师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徐春红(2016)在《河北省民办高校体育教学风险现状与教师注意义务研究》一文中提出幼儿园体育教学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体育教学的功能肩负着增强学生体质,强健体魄的使命。可近年来,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学生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严重影响着教师教学以及幼儿园管理的积极性,并且还伴随着一系列责任划分以及赔偿等相关问题。具体的客观伤害事故的存在与体育运动技能不断攀升有着直接的矛盾,将成为幼儿园体育向前发展的绊脚石。 

葛建义(2016)在《教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与限度》提出教师安全注意义务是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核心问题。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应当借鉴英美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建立相应的"合格教师"标准,结合保障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性的具体行为规范予以确定。根据教育活动的展开顺序,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类型上可以区分为事前安全警示义务、事中安全监管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其中安全监管义务具体又包括合理安排教育活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止学生危险行为三项内容。基于"合理人"标准,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应受到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预防措施合理性的限制。 

张焕斌(2017)在《幼儿园园足球活动中教师注意义务标准研究》文中提出园区运动伤害事故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占有最大比率。而目前我国对于幼儿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直停留在一般侵权法的探讨,并没有从体育本身的出发点去考虑此类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上是混乱不统一的。园区足球活动的开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要让园区足球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提前要做好园区足球运动伤害事故的对策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作者以幼儿园园足球活动为研究对象,来探讨教师在园区足球活动中应执行的注意义务标准。经过研究形成如下研究结论,第一,园区足球教师注意义务研究滞后;第二,园区足球教师对建立注意义务标准的认识较为模糊;第三,本研究的幼儿园园足球活动中教师注意义务标准体系框架是围绕着园区足球常规部分、园区足球教学部分、园区足球训练部分、园区足球竞赛部分及园区足球课外活动及幼儿园大课间部分这5个一级指标的内容展开的。并结合我国法律与实际,归纳出包括强制性原则;以园区足球风险评估作为指导原则;一般性原则;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原则及以注意义务综合说为指导原则在内的5大原则。且进一步通过逻辑分析得出部分标准细则。首次在体育领域中结合体育行业特点,开展体育教师注意义务标准的研究,并提出了幼儿园园足球活动中教师注意义务标准体系,并拟定了部分标准细则。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幼儿园园足球活动中教师注意义务标准还需不断完善;第二,教师应完善知识技能,规范自身行为;第三,建立我国体育各项目的注意义务标准体系及标准细则

(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梳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幼儿园、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界定为“教育、管理的职责”。例如,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7条中的第1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条文是对幼儿园、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有所提及,为教师的注意义务提供了法理依据。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借助知网、幼儿园图书馆以及互联网络资料等文献资料信息平台,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相关研究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当前学界关于教师注意义务的关注度有所提升,相关研究资料正处于进一步发展丰富阶段。现有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能够为选题研究的开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选题研究的开展,有助于关于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因此具有着较为积极的理论研究意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令,多从外部规制引导的角度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和界定,因此有助于选题研究对于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也有助于思考如何借助外部法律手段进一步提升幼儿教师注意义务责任履行的可行性路径。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文献法是指收集现有的相关文献资料,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为达到研究目的选取所需要的信息。在开始着手研究时,通过对相关期刊、书籍、法规进行查阅和检索,收集与研究相关的所有文献资料,对其进行统计和整理。在此过程中发现,研究教师注意义务的文献资料非常少,对于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专门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提供的参考并不多,因此有很大的研究空间。通过查阅文献,对幼儿园教师注意义务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


(二)案例分析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有三种,(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事物进行系统周密的考察和了解的方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也是教育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四、研究路线

(一)研究步骤

选题围绕着幼儿教师注意义务这一研究主题,具体按照如下步骤展开。

确定选题研究的基本范围,并确定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所依托的基本研究方法。

对选题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和阐释,并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

借助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就如何促进幼儿教师更为有效的履行自身注意义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研究路线


结合选题研究的目标及研究展开步骤,选题形成研究路线如下:


































第二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确认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一)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民众对幼儿教育意识的进一步增长,幼教事业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一方面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数量明显增长,幼儿教师队伍不断扩大,适龄儿童参加幼儿教育的比重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另一方面,民营幼儿教育机构实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地方幼儿教育服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自2012年至2016年的五年间,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处于快速上升的基本态势中。2012年,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登记招生人数为865.622万人,而至2016年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登记招生人数已然达到了965.078万人,(见表1)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幼儿事业规模仍处于不断扩大的现实情况之中。

表1   2012年至2016年间民办幼儿教育机构招生统计表(单位:万人)

年份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招生数865.622907.957953.660998.189965.078


但在幼儿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幼儿教育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幼儿教师专业人才培养能力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之间存在着脱节现象,且幼儿教育实践中教师过多注重知识传授,而忽视注意义务的履行。尤其是近年来幼儿教育机构中幼儿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进一步暴露出我国幼儿教育实践中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急迫性。

(二)幼儿园教师教育对象特殊性的需要

    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个体不同,在幼儿园园区内参加学习活动的多是3-5周岁的幼儿。这一年龄段正是人类个体智力快速成长的阶段,同时也是好奇心理较强的阶段。因此在幼儿园区的教育实践过程中,幼儿往往表现的更为易动,尤其是集体意识尚未形成之前,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的管理难度较大。与此同时,由于幼儿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因此对外部伤害威胁的抵御能力也十分有限。幼儿园教师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使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履行具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是幼儿个体在学习生活中存在的诸多潜在风险危害,这就意味着幼儿教师注意义务的履行同样面临着诸多挑战。近年来,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遭到身心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也因为着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的现实情况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按照幼儿园区事件的发展时间点进行划分,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维度,其中每一维度的具体注意义务对应内容不同,在处置的方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幼儿园教师事前安全注意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事前安全注意义务注意是指,幼儿教师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幼儿安全潜在风险因素的有效识别和预防。幼儿在园区内参与相关教学活动,是一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在此之中必然存在着各类潜在风险性因素。因此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首先便是对相关潜在风险因素的识别和防控。如严格按照园区的器械管理标准要求,做好日常教学使用器材的管理。在园区的教学和幼儿游戏活动中,要避免采用存在潜在危险的教学和活动方式。对幼儿的基本信息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对幼儿所属的家庭情况进行跟踪式调查。积极采用家访等方式了解幼儿学习成长的基本情况,降低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出现安全风险的几率。幼儿园教师事前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幼儿教师的风险识别能力而言,是教师对幼儿教育照顾责任履行的基本前提。

(二)幼儿园教师事中安全注意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事中注意义务履行主要是指在发生危害幼儿安全、侵犯幼儿合法权益时教师所作出的反应和措施。幼儿园教师的事中安全注意义务履行,首先是对侵犯幼儿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行为的积极有效制止,并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不会再出现二次伤害。在事中阶段,幼儿教师不仅要对危害幼儿人身安全的事件因素进行及时的制止和处理,还需积极向幼儿园园区和幼儿家长进行相关情况的说明。并主动配合园区及幼儿家长对幼儿进行照顾,对其他幼儿的人身安全进行及时的关注和保护。此外,幼儿园教师的事中注意义务履行既是一种应激性处置行为,同时也是补救性行为。因此幼儿教师的事中注意义务不仅是要完成教师岗位应有的义务责任,还需对幼儿的后续园区学习生活和一段时间内的健康成长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幼儿园教师的事中注意义务对很多教师而言是严峻的考验,这需要幼儿教师具备过硬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本领以及积极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将履行事中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落到实处。很多教师正是因为缺乏系统性的训练并不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进而导致在园区发生侵犯幼儿合法人身安全利益时难以进行有效的应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和后果。

(二)幼儿园教师事后安全注意义务

    按照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的危害性事件发生过程划分,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还包括事后义务。幼儿教师履行事后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对事前和事中注意义务的延续,以便于让幼儿能够在园区内健康成长并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能力。幼儿教师的事后安全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事前和事中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情况的自我审视和分析,也就是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义务。只有正视自身在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能在后续的教学管理中增强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能力。其次是对园区安全注意义务管理体系的反馈,结合前期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情况,分析幼儿园在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查缺补漏提升幼儿园区对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管理,这不仅是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应有内容,同时也是幼儿园区在日常的运营管理中所应担负起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则是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信息汇总和公开,向园区、家长及社会大众公布安全义务履行的情况,是幼儿教师这一特殊工作岗位所应具备的责任。只有让外界充分了解幼儿在园区内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教师如何履行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才能为幼儿提供健康的园区学习生活环境氛围,才能使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做到有始有终。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度

根据幼儿在园区内学习生活的现实情况,当前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度主要可分为一般性安全注意义务和延伸性安全注意义务两部分。一般性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在幼儿园区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幼儿教师做为幼儿教学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责任人所应担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具体而言,首先是幼儿教师对园区器材设施的危险管理和控制义务。对园区器材设施的管理义务应当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首要的目的,以合理控制幼儿器材使用频率和引导幼儿正确使用为主要内容。该义务要求幼儿教师做为义务人即园区器材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日常的园区教学管理中能够采取各类积极有效措施保持器材设施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不会给接触该器材设施的幼儿造成危险。其次是幼儿教师的危险控制义务,以确保园区器材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为基础。幼儿园应当提供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排除各种设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幼儿园使用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设施设备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游戏室、盥洗室等幼儿聚集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等等。还有对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的要求,如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等。

延伸性安全注意义务则是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主要是针对幼儿教育机构的安全责任义务所提出的。幼儿园应该在各方面建立管理制度,以避免各种危险发生。为了防止第三人进入幼儿园,对其中人员进行伤害,应建有效、完善的门卫制度,并配备足量的保安人员,并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再次,学样负有救助义务。当侵害事实实际发生或者学生在校期间忽然生病或受伤时,幼儿园有义务积极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救助。如及时急救,送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等等。如果因未能尽到合理的及时救助的义务而使得学生受到损害或损害扩大,幼儿园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时空限度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是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的,一般情况下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应当是在幼儿园园区之内,即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楼、宿舍、操场等园区内的教学活动场所和空间。当然也包括由幼儿园组织、幼儿教师直接参与管理引导的一些园区外活动,这类活动虽并未发生在幼儿园区之内,但同样是在幼儿教师的管理下发生的,因此幼儿教师同样需要担负相应的安全注意责任和义务。对于在幼儿园就读的学生来讲,幼儿园对学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但教育和教学等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教育教学等活动很多是在园区内举行的,一般是以“门——门”为安全注意义务确定的时空限度标准。即幼儿从进入校门到离开校门期间参加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在此期间幼儿教师需要担负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若存在着幼儿园接送班车行为,则应当以接送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时空限度,则是指幼儿园教师组织实施的各种课程教学及各种教育活动,不仅包括课堂教学,也包括学生自己动手的游戏、手工等课程以及在幼儿园操场场地上开展的体育课等各种教学活动。这些活动一般是在园区之内进行的。但也有些教学活动如外出参观等等是在校外进行的课程,这类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同样需要担负起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在时间范围上,幼儿园对学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期间即为上述活动期间。正常的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的期间,也就是指幼儿园每天上学放学、午休时间以及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的期间。不包括幼儿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所占用的时间,这类行为过程并不是在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的组织下发生的,因此在时间限度上不属于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时间段。在幼儿园的实践活动中,若幼儿园的体育设施已向社会开放,那么在实践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前来活动的人员不负有管理教育职责,仅负有一般的安全安全注意义务。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限度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主要是指根据幼儿园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幼儿教师岗位工作以及幼儿人身权益和合法利益,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进行层次性划分。首先,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基础层级是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幼儿是人类个体较易受到外部伤害的阶段,因此在园区的学习生活中尤其需要进行关注和安全防护。幼儿园对园区内的幼儿负有保护的义务,尤其是对幼儿在学习和游戏中的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幼儿在园区内接受教育和参与相关实践活动,幼儿园虽然从亲属血缘关系上并不承担幼儿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对其安全的保护义务。负担这种义务,就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幼儿受到人身伤害。

以基础程度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为核心,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还可以向多个层级进行积极的拓展。例如幼儿教师与幼儿家长就幼儿园区学习生活、外出活动等信息的构图龙和交流。如对非家长人员对幼儿进行探访和接幼儿离校等与幼儿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幼儿教师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反馈处理,以防止发生幼儿安全事故等。除上述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外,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幼儿教师同样需要担负起自身的注意义务责任。如在幼儿园遭遇意外事故如火灾、地震时,幼儿园及幼儿教师应当并且有义务去救助学生。若出现能够对幼儿进行救助却不采取相应措施,幼儿教师率先离开躲避灾害并造成幼儿人身伤害时。幼儿教师便疏于对幼儿的照顾和保护,对相应损害的发生及产生的后续影响,幼儿教师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幼儿教师还需承担对自身及其他园区教学工作人员的监督义务。幼儿教师应切实履行对自身教学管理工作及其他教学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园区也需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幼儿园应该对其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他们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道德,从而更好的履行自身担负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现状

     为更好的了解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情况,文章采用实证观察和人物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幼儿教师日常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观察期间对幼儿发生安全事件情况从性别维度进行分析发现,男生的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在园区的生活中男生发生安全事件的情况较多,幼儿教师对男生的关注、引导和制止频次也高于女生。通过数据分析在研究过程中共出现过39次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其中对男生进行相关管理引导的行为为23次,对女生的安全管理和引导行为则为16次。(见图一)

 

图1 幼儿安全事件的性别统计


一、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内容上的履行情况

     通过对幼儿在园区生活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内容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主要发生在课程教学、游戏娱乐、集体活动和饮食休憩环节中。在观察统计的39次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中,幼儿课程教学活动中的安全事件共出现4次,游戏娱乐活动中的安全事件共出现11次,集体活动中的幼儿安全事件共出现12次,此外饮食休憩活动中的安全事件也发生过12次。(见图2)其中集体活动中的安全事件事件主要表现为争抢、玩闹矛盾等事件。而饮食休憩活动中出现的安全事件,主要出现在食物争夺、睡眠影响等情况。






 

图2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内容维度统计

二、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时空上的履行情况

    借助对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记录的分析,发现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出现的空间场地较为集中。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出现较多的地点为盥洗室,发生次数占总次数比重的53.73%。其次是拼接区主要表现为在活动过程中对幼儿出现争抢现象的制止和引导,占总次数的23.1%。之后是在休息区和就餐区发生的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所占比重分别为10.26%和12.91%。(见图3)通过观察记录发现,在空间相对狭小和活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幼儿更易出现安全事件而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责任履行行为也出现的频次也相对较高。

 

图3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空间维度统计

而从时间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则发现,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出现频次较高的时间点多集中在游戏活动期间。幼儿在游戏活动期间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因此发生安全时间的潜在风险也明显高于其他阶段,在此阶段中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行为占记录总次数的76.3%。其次是在幼儿的饮食期间,由于出现争抢等对幼儿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行为,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行为也出现的较多,占总记录次数的16.7%。而在课程教学阶段和幼儿休息阶段的安全注意责任履行行为发生频次的相对较低,前者占总记录次数的5.24%,而后者则仅仅只占了1.76%。(见图4)由此可见,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时间维度与其空间维度基本一致,均存在着一定的集中发生现象。

 

图4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时间维度统计

三、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程度上的履行情况

借助对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观察记录,发现教师在遇到幼儿安全事件现象使会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经过观察统计发现,在教师的处置方式中以言语提示为主,占处置方式总比重的63.47%。其次是剥夺玩具的处置方式,占总比重的21.03%。此外,将幼儿双方分离的处置方式也相对较多,占总比重的10.66%。最后是采用眼神提醒的方式对幼儿的安全事件加以处置,占总比重的4.84%。(见图5)

 

图5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程度统计

通过分析发现教师对幼儿安全事件处置后的效果较为明显。得到有效处置的安全事件占总比重的89.72%。在处置后再次发生一次的行为现象比重为9.63%。在处置后重复多次出现的行为现象比重则为0.65%。(间图6)由此可见,对于幼儿安全事件的处置,教师所采用的处置方式一般能够取得积极的效果,对引发幼儿安全事件事件予以正确的干预。

 

图6幼儿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的处置效果统计




第四章 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国内外现有关于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研究,并结合对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现状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影响因素主要可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幼儿教师自身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三则是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一、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

幼儿教师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是其岗位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相关行为规范标准的建立对幼儿教师履行注意义务行为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作用。在日常的幼儿教学和班级管理工作中,很多幼儿教师多按照岗位工作标准去从事教学管理活动。这导致幼儿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职责意识大于义务意识的情况,即在完成自身岗位工作所规定的内容标准后便不再承担额外幼儿的教学、管理和看护义务。而在很多幼儿教育机构中并未将安全注意义务明确的写入幼儿教师岗位职责标准之中,即使是有所涉及但也缺少系统化的注意义务标准体系构建。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就导致了幼儿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不足、推诿甚至是逃避相关责任的情况发生。

安全注意义务行为规范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产生着基础性的硬性,注意义务行为规范标准的缺乏导致在幼儿教师无法寻求科学系统依据开展相关幼儿教育管理实践。尤其是在一些私营的幼儿教育机构中,因缺乏系统性的注意义务履行标准体系,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对幼儿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忽视。这也就造成私营幼儿教育机构中发生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事件几率,远高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由此可见,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制定,对幼儿教师在日常教学和园区管理工作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及重视程度

  幼儿教师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是源自于幼儿教师个体的影响因素,对其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产生着内在性的影响。幼儿教师在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过程中的个体认知,与当前幼儿教育的整体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在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幼儿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中心与边缘心理差异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在教师的心中存在着中心位置的幼儿和边缘位置的幼儿。位于心理中心位置的幼儿更易得到教师的喜爱和关注,也能够更多获取教学活动的机会。而位于教师心理边缘位置的幼儿,则会成为教师忽视的对象甚至在教学活动中被教师冷漠以待。如思维活跃、性格外向的幼儿,往往能够在幼儿园的教学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的更为积极,这也就使这类幼儿能够得到教师更多的关注。教师通常愿意在课堂教学中提问表现积极的幼儿,也愿意在集体活动中将表现积极的幼儿带在身边,对幼儿予以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这也就使这类幼儿成为教学活动中的主角,他们的行为表现能够得到教师更多的鼓励和表扬。而处于边缘位置的幼儿则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性格内向的幼儿另一类则是调皮捣蛋的幼儿。前者在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多处于一种看客的位置,教师很少注意到这些幼儿,幼儿也不会因为某些行为而表现出与他人的不同之处,幼儿教师往往在注意义务履行上对这类学生产生忽视。后者则在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处于管控和约束位置,教师会担心这些幼儿影响正常的教学和活动秩序,因此对这些幼儿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剥夺其部分的教学活动参与权力,这无疑是对幼儿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也是教师未积极履行自身注意义务的表现之一。

三、安全注意义务的监督管理体系

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不能单单依靠其自身的内在约束,还需外部监督管理体系的规制和引导。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的目的在于将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置入监督之中,实现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信息透明和公开。因此安全注意义务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主要产生的是监管性的影响。监督管理体系在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中产生的一种规则性的作用,通过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可以使幼儿教师的注意义务履行处于有据可循的状态。目前,从国内外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相关经验总结可以发现,开展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幼儿教师个人、幼儿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四类,而这四类主体监督作用的发挥对提升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效果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从目前的监督体系构建来看,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不足问题,这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的效果提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幼儿教师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很难进行自我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幼儿园、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的情况监督和反馈也相对缺乏。外部监督的不足使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处于一种无监管状态下,也就很难推动教师形成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责任意识。最后,教师安全注意义务难以形成有效的台账记录,也缺少外在的信息公开。幼儿教师在对自身岗位工作进行述职时,也往往忽视了注意义务履行部分的述职,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他人很难了解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日常情况,也就无法展开进一步的政策或舆论监督。























第五章 促进幼儿园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策略的建议

     针对上文研究中发现幼儿教师在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影响因素的分析。文章认为可从如下三个层面入手,尝试构建促进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策略建议体系。

一、确立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

促进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系统的幼儿教师安全注意意义的行为规范标准体系。任何社会实践的开展都需要以明确的标准为依据展开,否则将难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效果。园区安全注意义务的理念最早诞生于英国,而就我国国内的园区安全注意而言,则主要包含如下内涵即幼儿园对其在读学生的人身和安全责任,而对具体教师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则缺乏一个系统的界定和设计。因此确立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策略构建的基础所在。

对于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的行为规范标准确立,按照幼儿教育的实际情况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内容标准,二是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路径标准。前者主要是针对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时的具体内容而设计的,当我国国内对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内容已形成那个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其中包含幼儿身体健康、学习生活安全、人格尊重等,其中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幼儿教师注意义务履行内容的核心所在。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的丰富和拓展,如需注意到对幼儿人格尊严的赋予和尊重,也是教师履行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就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路径标准的确立,则是要让幼师在履行责任时能够有所依据的选择具体方式和途径。做到幼师履行责任的有章可依,每一个环节均按照标准执行完成,才能确保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提升教师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并身体力行

在幼儿成长过程中,幼儿园担负着知识教育、道德培养等教育服务职能。教师在幼儿的观念识别中更多的是行为引导者的作用。作为从事学前儿童教育的专职人员,幼儿教师对于幼儿的安全注意义务教育承担着主要的责任义务。当前幼儿园课堂教育过分注重知识的教导和传授,忽视了幼儿成长能力的培养。从幼儿园及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上看,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失职。前文研究得出,幼儿的集体交往行为大多以日常游戏为媒介开展而一些事件和问题也多发生在集体活动之中,因此幼儿园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更多的游戏参与机会和参与方式为幼儿的集体交往行为开展搭建桥梁并进行幼儿安全注意行为的合理引导和教育。

教师需要更新自身的认知水平,对幼儿的日常交往生活需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指导,对幼儿交往中的不安全行为情况干预时应采取规则教育指导为主,其他惩罚为辅的教育方式。使幼儿在班级交往生活中能够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集体学习生活习惯和交往策略。幼儿园应规避传统的“三重三轻”教导观念,不应将知识道德传授与能力培养置于相对冲突的关系。幼儿园在园区生活内容的规划安排中不能过分的将幼儿能力培养时间挤占给传统知识道德的教育。教师在日常的幼儿教育和班级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进行对幼儿知识能力的教授和培养,同时也应当主动担负起自身的注意义务责任履行。

三、完善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监督管理体系

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幼师注意义务责任能够真正得到落实的保证。完善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监督管理体系,应当以幼儿教育机构为主体,在充分尊重幼儿教师工作自主性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在完善优化运功的安全注意义务机制机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监督机制。在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监督管理体系中引入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对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测评。在监督工作的开展中,可选取分层次、不定员的监督小组构建方式,建立各层级之间的互相监督体系,并周期性的更好监督小组成员以确保能够为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同时还需注意保持监督反馈渠道的畅通,以保障监督意见和幼儿教师建议的有效表达。

此外,在幼师安全注意义务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中,还需不断加强幼儿园与幼儿家庭之间的家园合作。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并不能单单依靠园区及幼师的日常管理,还需充分重视家庭在幼儿学习成长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是幼儿学习生活的第二课堂,家长对幼儿担负着重要的安全保护作用。因此在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中,还需展开积极的家园合作拓宽园区注意义务履行的合作范围。让家长能够及时、充分的了解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的基本情况,并就其中出现的相关现象与园区管理者和幼儿教师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从而更好的辅助幼儿健康成长。

四、健全有关教师注意义务的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幼儿教师在园区教学管理中对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单纯的职业道德范畴,幼儿教师的注意义务有着其内在的法理性依据。因此提升幼儿教师对注意义务责任的履行,还需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目前关于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责任问题并未设立专门性的法律进行规制,所以亟待而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幼儿侵权事件又预示着幼儿在园区学习生活中的风险因素正抓紧增多。从“红黄蓝虐儿事件”到屡禁不止的幼儿园区食物众多,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和惩处,导致很多幼儿教育相关群体因个人利益的刺激而侵犯或危害幼儿的合法权益。

面对着幼儿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现实法律需求,立法机构可在对现实社会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幼儿安全注意义务法律法规,进行我国本土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幼儿安全注意义务法规条例为起点,构建教育年龄层段的注意义务法规体系,为学生群体在校学习生活中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以法律条令为参照明确幼儿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的相关责任确定,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如一些幼儿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采取签署安全责任书等方法去免除教师注意义务未履行所产生的责任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正是因为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故需要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教育机构和教学人员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责任及责任推定原则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在现实的问题处置和规制中做到有法可依。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文章以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问题为研究核心内容,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对当前幼儿教师安全注意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展开了研究和思考。通过研究发现当前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评价并不理念,在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理念、方法和程度等层面存在着不足之处。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文章从确立教师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标准、提升教师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水平并引导幼儿教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做到身体力行、完善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四、健全有关教师注意义务的法律法规四个层面入手,推动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

二、展望

   文章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但受个人研究精力和研究能力的限制,在研究样本采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幼儿教育事业是一项不断发展的事业,不同阶段的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也因此存在着其特殊性。故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问题的研究,不能停留于一时一阶段的研究,而应当采用发展性的眼光去关注和思考。对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问题的持续关注和研究,既是对本文研究的积极补充,也是作者今后学习工作生活中所热衷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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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研究生学习生活转眼就到了结尾时刻。现在毕业论文的完成成为了我研究生读书生活的终点,也成为了新生活的起点。

首先,我要感谢X老师,在毕业论文开题、思考与写作的过程中,X老师和周边同事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也是您耐心的带我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论文审阅和修改工作。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三十多年来的养育之恩,感谢三十多年的家庭教诲。在这里,我想说:“爸妈,您们辛苦了!”

   最后,我要感谢我们一起奋斗的同学和一直支持我的伙伴,是你们让我从学习中汲取成长的心理营养,让我在经历一次次失败后,有力量重新站起战斗;是你们让我从工作学习中给以鞭策和鼓励,让我在取得一些些小成功后,再接再厉,不骄不躁,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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